案例一
(资料图)
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民交织 劳务分包 犯罪主体
【要旨】
明确建筑工程真实用工主体,是依法准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区别民事合同纠纷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依法认定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加强与人社部门衔接,合力规范用工市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从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市花溪区某文化旅游城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未按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21年7月2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经查,毛某某拖欠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06827元。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以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5日,花溪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通过审查发现,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文化旅游城某地块的水电安装项目,毛某某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毛某某作为真实的用工主体,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区别民事合同纠纷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因施工质量、结算争议导致合同纠纷,可能成为是否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不认可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核算产值,辩称在实际工作中,因涉及材料搬运费、返工费用等合同纠纷问题,故其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检察机关细致审查在案证据,通过对比工资表,发现该案中劳务承包方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产值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毛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其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与人社部门衔接,合力规范用工市场。检察机关针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劳务分包不规范,相关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规范,用工主体拖欠工资行为等问题,与人社部门加强沟通对接,联合开展座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探索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在案证据,认真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工主体身份,在施工方、承包方已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因合同纠纷不认可工程结算等,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认定分包单位或个人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任主体,其民事纠纷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刑事、行政、民事检察部门融合开展监督,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
案例二
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和解 相对不起诉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在注重多渠道助力农民工追回血汗钱的同时,尽量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依法能动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罗某系贵州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19年4月1日,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贵州省某学院围墙、毛石砼挡土墙项目承包给贵州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代表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组织农民工进行现场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6月份施工完毕。期间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罗某支付款项人民币84万元,但罗某未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2月1日,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罗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足额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刘某某、陶某某等17人共计人民币354464.7元,但其一直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021年3月19日,罗某到案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20日,罗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其亲属已代为支付拖欠款项,取得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可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南明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社会矛盾已化解,也无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南明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拓宽渠道助力农民工讨薪。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前介入,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7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并联合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多部门敦促发包单位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罗某所拖欠工资先行全额支付,及时解决农民工春节回家经济困难之急,防止矛盾激化,又劝导罗某家属代其向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款项人民币354464.7元。
(二)依法办案提升办案质效。罗某到案后,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将拖欠款项归还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及17名农民工谅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罗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建议助推涉案企业完善机制。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罗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规模较小,但承接建设项目较多,涉及农民工数百人。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公司开展自查自改,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取得明显成效。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事关民生。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刑罚打击震慑效果,更要注重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凸显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多名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欠薪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并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认真办理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民生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写照。
案例三
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两法衔接 相对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大有作为,积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驾护航。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全力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熊某某通过贵州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市白云区某小集镇整体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局部工程后,聘请农民工在该工地施工并约定劳动报酬。2018年3月工程完工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熊某某支付了170余万元的工程款,熊某某领到工程款后,逃避支付王某某等1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6106元。2019年2月22日,贵阳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下达了责令熊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决定书,熊某某仍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审查后,白云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于当月5日将该案移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于当月11日以“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当月19日刑事拘留熊某某。2019年12月3日,白云区检察院对熊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监督端口前移,切实履行“两法衔接”工作职责。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及时开展调阅行政卷宗工作并与人社局案件负责人进行沟通,初步了解涉案人员熊某某的基本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人社局对熊某某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等。同时,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跟进本案行政程序进展,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情况、证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研究制定追回农民工工资的务实措施。
(二)双向无缝对接,形成依法惩治欠薪强大合力。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现线索后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本类犯罪的威慑和打击作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真正做到“有线索必核实,有难题定解决,是犯罪线索必移送”。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切实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夯实证据基础,保证案件快办,降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三)落实宽严相济,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熊某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遭受的财产损失已经追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熊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对用工单位责任人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取得良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办理本案,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亮剑,绝不姑息,发现线索后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本类犯罪的威慑和打击作用,做到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文丹
二审 程星
三审 欧阳海南
Copyright 2015-2022 起点动漫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12 联系邮箱: 39 60 29 14 2@qq.com